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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意见


  (四)对重点执法环节及敏感问题要从严掌握。对涉及黑恶势力的劳教人员减期、提前减教、所外就医原则上不予施行,确因特殊情况经市司法局审核后报省劳教局审批。对于涉黑人员一律不得所外执行。劳教期满释放前要向公安机关通报。

  (五)在劳教所人员中深入开展专项教育活动。要在劳教人员中广泛开展深挖余罪错的坦白检举活动,收集涉黑犯罪线索,有效打击黑恶势力份子。对涉黑人员的教育改造,要加强分类教育与个别教育,通过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及前途教育,增强劳教人员改造信心,提高改造质量,减少重新犯罪率,促进社会治安的良性发展。

  三、加强对刑事辩护和代理工作的指导,为专项斗争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司法局责任。两级司法局要加强律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市司法局成立以副局长文静同志为组长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律师刑事辩护工作指导小组”,在律师工作处设立办公室,黄佰衡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区、县司法局也要设立相应机构,对律师的辩护与代理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协调与监督。要及时与公、检、法沟通,了解、掌握涉黑犯罪案件,对承办律师要实行分类指导,落实责任制,全市律师的指导监督由“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律师刑事辩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要切实做到每项工作有人管,每件案件有人管,每个阶段有报告,形成层层负责,环环相扣,责任清晰。

  (二)律师事务所责任。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刑事辩护代理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和指导义务,要建立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制,必须建立案件指导小组,形成主任对司法局负总责,主办律师对主任负责,办案律师对主办律师负责的责任机制。要加强律师集体讨论案件的制度,要强化请示汇报制度。凡是办理的涉黑打恶案件必须经过律师事务所案件指导小组集体讨论,发挥集体智慧,依法提出辩护意见。律师事务所要随时掌握律师辩护代理案件情况,及时向司法局打黑除恶领导小组汇报。

  (三)律师的责任。律师要讲政治,顾大局,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的指导与监督。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认真履行辩护职责,注重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和运用法律准确提出辩护意见,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为打黑除恶提供优质服务。在涉黑案件中要坚持“两个基本”,即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不纠缠细枝末节。要遵守法庭纪律,发言文明得体。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不得利用媒体追求轰动效应,抬高或抵毁他人。不得通过媒体或在公开场合或在网上发表有关案情,不得随意评论司法人员,不得发表与案情无关的言论。要坚持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依法辩护或代理,确保涉黑刑事辩护代理的政治效应,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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