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错误公证书是否依法撤销或责令变更,对违法违纪的公证员是否严肃处理。
3、对因公证引起的行政复议是否依法处理。
4、公证处制度建设是否合法,公证费用管理是否符合财经纪律规定。
5、公证机构是否加强队伍建设,将“坚持信念、精通业务、维护公正、恪守诚信”作为公证队伍建设的内容;公证人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是否有新的提高。
(三)检查《
律师法》贯彻情况
1、是否存在同时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是否有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代理,不按时出庭的情况;是否在担任法律顾问中存在“顾而不问”的现象。
2、是否存在以诋毁其它律师或不正当竞争方式争揽业务的;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或者请客送礼的;是否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勾兑的。
3、是否有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行贿或指使当事人行贿的,是否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4、在辖区内是否存在有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从事辩护和代理律师业务的,司法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处理、纠正。
(四)检查《
法律援助条例》贯彻情况
1、法律援助管理人员是否依照《
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参加公务员改革登记。
2、法律援助经费是否列入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
3、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在受理援助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存在扩大范围或者应当援助而不援助的行为;对弱势群体、特别是对农民工是否做到了切实保护。
4、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援助案件时是否有收受受援人员钱物的;是否存在服务质量低劣或服务态度不好的行为。
5、是否存在不接受指派或提出无理要求拒绝指派的。
6、律师是否完成当年规定应办法律援助案件。
(五)基层基础建设执法情况检查
1、基层司法所的编制、人员、经费是否落实;司法所布局是否符合上级要求;场所建设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2、司法所办公场所建设经费是否落实;经费是否存在被挪用的现象。
3、基层法律服务质量状况如何,法律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能否适应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