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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司法局、攀枝花市公安局关于对社会服刑人员排查清理的通知

攀枝花市司法局、攀枝花市公安局关于对社会服刑人员排查清理的通知
(攀司发〔2006〕39号)


各区县司法局、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川委办[2006]5号文件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和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全面准确掌握全市社会服刑人员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全市非监禁刑罪犯,即社会服刑人员进行一次集中排查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排查清理对象

  这次排查清理对象主要是被判处刑罚,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下列罪犯(社会监督改造期限在2006年4月1日以前届满的不再统计):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主刑已执行完毕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在监外执行的。

  二、排查清理步骤

  为了使各区县司法行政、公安机关掌握本地社会服刑人员情况,为下一步全面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奠定基础,请各区县按照下列步骤完成清理任务:

  1、各区县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辖区内的清理工作。区县公安机关按照“附件”要求准确填报数据报表,并上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同时送区县司法局;

  2、区县司法局收到本地服刑人员报表后,应建立档案制度,实行归类管理,并报市司法局安置帮教工作处;

  三、排查清理时间

  排查时间:2006年4月1日至4月30日。请各区县公安局、司法局务必于5月15日以前将数据报表上报市公安厅治安支队、市司法局安置帮教工作处。

  四、工作要求

  目前,我市已被列入开展社区矫正试点的试点城市,各区县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大局意识,高度重视这次排查清理工作。一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公安部“基层基础年”的有关精神,摸清现有社会服刑人员的底数。司法行政机关应主动协调公安机关,了解本地社会服刑人员情况。二是保持工作延续性。由于社会服刑人员的统计是动态工作,各区县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在这次排查清理的基础上,建立社会服刑人员数据库,保持统计工作的延续性。 三是进一步规范社会服刑人员管理工作。各区县在排查清理中,对管理环节薄弱、措施不到位的单位,要加强指导,完善管理,防止社会服刑人员脱管、漏管或放任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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