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通报制度健全,信息渠道畅通,每年向市综治委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要点、工作总结、目标管理自查报告及其他综合性文字材料的得2分;
6、 司法所、派出所建立刑释解教人员一人一档,建档率达到90%的得2分;
7.公安看守所、劳教所及时、规范寄发刑释解教人员通知书达到90%以上的得2分;公安派出所及时办理刑释解教人员落户达到98%以上的加1分;对流动人口中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跟踪帮教工作扎实且有帮教记录的得3分,未开展的不得分,未完成的酌情减分;
8、财政部门将区、县安置帮教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能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的得10分,不能提供财政部门拨付经费文件的本项不得分,所拨经费不能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的酌情减分;
二、工作任务 (30分)
9、建立过渡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企业(基地)的得5分;
10、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培训基地的得5分;
11、区、县及所辖街道(乡镇)建立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总数,在上年度基础上增加一个以上的得2分;
12、刑释解教人员安置率达到80%以上的得5分;
13、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率达到90%以上的得5分;
14、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3%以下的得5分;
15、认真查找人户分离和下落不明刑释解教人员,努力减少脱管漏管,当年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率达到80%以上的得3分;
三、综合管理 (40分)
16、区、县司法局、公安局共同完成对上一年度回归社会的刑释解教人员组织清理排查,做到底数情,情况明,及时消除治安隐患的得5分;不配合或未完成此项工作的不得分,并不参加年终目标考核先进评选;
17、区、县司法局、公安局加强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其列管率达95%以上的得5分;
18、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完成各项专项活动任务的得5分;
19、主动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已转化“法轮功”类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安置率达到90%以上的得3分;帮教率达到100%的得3分;
20、与工、青、妇组织共同对服刑在教人员开展结对帮教活动,并积极开展帮教活动的得3分;
21、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管理的新方法、新措施的得2分;在市推广的加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