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司法局关于市法律援助中心推行公务员制度的实施意见
(攀司政[2006]12号)
为了认真贯彻攀人办发〔2005〕139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市法律援助中心依照公务员管理后,职位设置、人员过渡等工作,根据《四川省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市法律援助中心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依法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和激励竞争机制,建立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市法律援助中心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制度转换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实施范围
《
法律援助条例》第
3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地方法律援助工作及其开展情况;组织宣传法律援助制度;管理法律援助经费;组织法律援助制度和理论研究;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办司法局交办的其它事项。因此,这次向公务员制度转换工作的实施范围是经攀枝花市编制委员会攀编发〔1998〕65号《攀枝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建立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批复》定编的4名工作人员。
三、实施方法与步骤
一是要组织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学习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关知识,掌握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参加市人事局组织的《公务员法》学习、培训及考试,完善登记和报批手续。
二是职位设置。根据攀编发〔1998〕65号文件关于市法律援助中心属科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4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即主任(正科)1名、副主任(副科)1名的规定,按照《四川省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意见》的要求,本着“以事为中心”和“一个职位由1人担任”的原则,市法律援助中心拟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副主任科员1名、科员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