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及综合管理5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
第五条 遴选的专家组成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具备以下入选资格: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政治立场坚定。
(二)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内具备较高的科研和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长期担任专业领域应急工作领导职务,或现已离任且具有丰富的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和能力,在相关学术研究机构担任一定职务。
(三)对应急管理工作有热忱、有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团结同志,办事公正。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组组织开展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六条 社会各界可根据以上要求推荐专业领域专家人员的建议名单,经市政府应急办汇总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经批准后,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自动离职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专家组成员,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专家组日常工作的开展方式如下:
(一)每年择时召开一次专家组成员会议,研究安排专家组年度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启动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程序。
(四)根据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情况,每年度研究确定若干重点课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调研。
(五)列席全市性应急管理工作会议。
(六)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九条 专家组建立信息通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