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宣传教育,组织好企业和系统内部的培训工作,督促企业贯彻落实,不断提高药监系统的监管能力。
2、结合跟踪检查和GSP飞行检查,开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加大对药品流通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县(区)局、直属局要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对辖区内的每一家经营企业都要做到有检查,有记录。重点查企业执行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药品经营的现场管理;药学技术人员是否在职在岗,是否兼职挂靠;药品购销渠道、票证管理;药品储存、养护条件;生物制品和疫苗储藏、运输条件等,加强日常监管和监督性抽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要严处弄虚作假、降低经营储存条件、租证过票等违法行为。
3、强化流通领域的日常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几类突出问题,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的行为:一是通过定期向企业通报涉及违法广告的药品,督促企业自觉抵制,拒绝销售相关药品,切实解决好药品违法广告问题;二是规范药品与食品、日用品分区经营,药店经营保健食品、普通食品应有明显分区,明显标识和提示语,杜绝以食品冒充药品的行为;三是规范药品从业人员管理,实行药品从业人员“挂牌上岗”制度,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和促销员不得在药店销售药品,严禁虚假宣传误导消费;四是积极推进分类管理工作,结合GSP认证和《许可证》换、发证工作,促进零售药店达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引导企业加强药学服务;建立全市药师档案,严查药师不在岗、弄虚作假和挂靠兼职行为;五是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的处方药销售登记,严查不凭处方销售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曲马多制剂的违法行为;六是重点关注药价虚高品种,加大抽检力度,联合物价部门严查价格违法品种。
4、以规范药店管理为契机,开展“示范药店”评比授牌活动。针对上述需要重点解决的突出问题,拟定验收授牌标准,按企业自愿参与的原则,在全市树立1-3家“示范药店”,推广其管理模式,树立典型。在市场逐步规范后,逐步推广“示范药店”经验做法。
三、大力推进信息化监管手段,深入开展药品诚信体系建设
1、以《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实施为契机,严把市场准入关,进一步落实好药品质量负责人的面试考核制度,确保新开办的药品流通企业在硬件、软件和人员素质上达到《办法》规定的条件。特别要加强药品流通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建设,实现对药品经营企业信息化实时监管。2007年,所有批发、连锁经营企业、新开办零售药店必须实现网上监控,城区至少应在零售药店确定10家试点,南昌县、进贤县、新建县确定3-5家试点,安义县、湾里区确定1-3家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