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符合条件并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贴息、补助两种扶持方式。对实施重组改造、扩大经营规模等的企业,主要采取项目贷款贴息方式;对旅游发展项目、创业初期的新兴企业,主要采取补助方式进行创业扶持。
第六条 旅游发展项目由市旅游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审定的工作重点,提出项目计划,与市财政局协商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局共同下达执行。
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上述要求提出申请,由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确认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共同下达执行。
第七条 申报项目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投资总额;
(三)资金筹集情况;
(四)申请补助或贴息金额(同一项目补助和贴息只能选其一种);
(五)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等。
第八条 申报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报项目开工建设的有关批文;
(二)申报贴息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协议(合同)、贷款入帐凭证及实际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等;
(三)申报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项目需提供连锁网点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级项目和县(区)项目的申请应于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
第十条 市级部门实施的项目资金列入市级主管部门预算,由市财政按项目进度进行拨付;由县(区)实施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拨付各县(区)财政局,并由县(区)财政按项目进度进行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违者,依法进行处罚,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违法违规单位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对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和专款专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