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统一管理和使用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余缺调剂的管理办法。省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基金收支计划,经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地执行。
各地计划内收支缺口的80%由省拨付、20%由当地结余基金弥补。当地无结余基金或结余基金不足以弥补的部分,由同级财政弥补。因未完成征收计划而形成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弥补。同级财政弥补不到位的,由省财政扣减地方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直接纳入省级统筹基金。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作为省级统筹基金,由省统一调剂使用。2007年9月底前各地累计结余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省级统筹实施后形成的结余基金均属省级统筹基金,留存当地,由省辖市代为管理。
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分账核算。统筹基金不得占用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
(五)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各地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按照我省金保工程总体规划,建立适应省级统筹需要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三、保障措施
(一)制定完善省级统筹具体实施办法。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统筹具体实施办法,逐步健全和完善省级统筹各项政策规定和管理措施,加强对各地省级统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要严格执行养老保险政策,严格退休审批制度,严禁违规办理提前退休。
(二)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建立省级统筹目标责任制,省政府每年对各省辖市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省级统筹专项奖励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各地要层层落实目标责任,采取措施,加强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保证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地要按照豫政〔2006〕29号文件要求,继续完善当地的征缴奖励办法。
(三)切实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各省辖市政府要按照国家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要求,加强对经办机构的管理,推动信息化建设,保障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使各级经办机构尽快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要求,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省辖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省辖市对县(市、区)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各地要抓紧规范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凡市级统筹有关政策没有落实的,2007年年底前要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