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和完善三十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马鞍山建设的意见
(马政[2007]23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第八次、市第七次党代会和市委七届四次全委会精神,努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落到实处,推进和谐马鞍山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集中财力实施和完善三十项民生工程,着力提高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努力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让广大群众切实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惠和成果。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和补差标准。2007年,当涂县尚未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乡镇,完成由农村特困救助制度向农村低保制度的转型,在全市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市辖区按户年人均1320元、当涂县按户年人均1020元农村低保标准执行,实现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全市纳入农村低保按年人均补差不低于450元水平,实行社会化发放。建立农村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所需资金除争取国家、省补助外,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区政府负担。
二、提高农村“五保户”的生活水平
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提高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率和供养标准。2007年,全市农村五保的集中供养率达到30%,到“十一五”末集中供养率达到50%。2007年市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年人均2500元,当涂县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年人均2100元,并随着本地农村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作适时调整。所需资金除争取国家、省财政补贴外,市财政按3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贴,不足部分由县区政府负担。
三、加快城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适应人口老龄化的趋势,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加快推进城市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护理院等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逐步建立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的城镇养老体系。
四、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