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程运行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6〕74号)的要求,明确责任,加强工程运行管理。
(一)建立权责明晰、灵活有效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各地要结合当地农村的实际情况,对所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市场化运营、企业化管理的运行机制,明晰工程产权归属,明确工程经营管理者的权责,确保工程长效运行。要大力推行“产权明晰、市场运作、竞争承包、股份经营、协会监督、确保供水”的管理模式,通过股份制改革、承包、租赁、拍卖、转让等形式,调动工程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营管理权的拍卖、承包、租赁、转让,须经县级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向用水户公告,做到公开、透明、合理。拍卖、承包、租赁、转让所得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供水单位或个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接受水利、卫生、价格、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以形成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
(二)合理确定水价,确保工程可持续运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核定要以保证工程良性运营为目的,按照“保本微利、公平负担”的原则,充分考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科学核定。规模较大的供水工程要推广水价听证制度。跨村兴建的集中饮水安全工程,水价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合理核定;单村兴建使用的饮水安全工程,其水价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民用水户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自主核定。严禁借收取水费进行“搭车”收费。
(三)加强水源保护,严格水质检测。各级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和水质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民饮水安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供水水源地和供水工程设施划定明确的保护区,并设立明显的标志。在保护区内严禁从事一切可能影响供水安全的活动。
(四)建立应急机制。各地应根据水资源条件、所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以县(市、区)为单元制定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要建立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