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保证率。选择水源时,力求做到水源可靠,水质良好,水处理难度低,又便于施工和管理。做到20年一遇干旱年饮用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0%,10年一遇干旱年饮用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5%。水源规划和工程建设以近期为主,并兼顾长远。对所有供水水源,划定保护范围加以保护。
三、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资金筹措。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今年国家下达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总投资97324万元,计划解决农村242.9万人饮水不安全问题。国家核算我省人均投资400元,其中中央补助投资180元/人,地方配套220元/人(含群众自筹和投劳折资)。在地方配套资金中,省级财政配套资金不低于地方配套资金的30%,即66元/人;市级财政配套资金不低于地方配套资金的20%,即44元/人;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不低于地方配套资金的10%,即22元/人;受益群众自筹和投劳折资部分不低于地方配套资金的40%,即88元/人。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一定要按要求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工程建设的需要。
(二)资金管理。建立资金监管制度,资金管理实行县级报账制,严格管理,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按照财政部《中央预算内基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和《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将前期工作费、设计费、监理费、建设管理费、水质检测化验费等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严格控制。
(三)资金审计。工程竣工后,由省辖市、县(市、区)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没有审计报告不得验收。
四、工程验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联合制定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6〕807号)的有关要求,对已竣工的饮水安全工程进行验收。先由项目县(市、区)水利部门牵头,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进行自验,合格后再报请市级有关部门验收,省有关部门进行抽验。
省级抽验由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环保局、建设厅等部门参加。省级验收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样县(市、区)不少于任务县(市、区)数的50%,每县(市、区)抽验乡镇不少于任务乡镇的40%,每乡镇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2006年年底下达计划,要求2007年上半年完成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9月底前验收;2007年安排的建设任务,要求11月底前完成,12月底组织抽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