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示范药店创建活动的通知
(洪食药监字[2007]46号)
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的软硬件建设,规范药品零售市场秩序,提升药品零售行业的管理和药学服务水平,经研究,在南昌市城区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示范药店”创建活动,并以“示范药店”带动全市药品零售企业的规范发展,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和用药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示范药店建设的报名范围
全市药品连锁门店、零售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申报。鼓励条件较好的单体药店、各连锁药店的示范门店参与创建活动。
二、参加示范药店建设的企业数量
创建活动注重质量,并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参加条件从严把握,全市最后只确定3-5家“示范药店”。通过示范带动作用,待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水平整体上升后,全市“示范药店”的范围可增家至10家左右。
三、参加创建活动的程序
(一)自愿报名:报名工作从即日起至5月底结束,直接向南昌市局药品流通监管处报名(联系电话:3857776,联系人:刘 凯),其中各连锁企业限报2家门店参与资格审查。
(二)资格审查:南昌市局根据参评条件对报名单位进行资格审察,按条件的优次,于6月中旬以前确定“示范药店”创建单位的名单。
(三)创建的方法:
1、加强软件、硬件建设:按照创建的标准,对零售药店必须具备的硬件条件进行审查,并对企业的软、硬件建设进行指导。
2、跟踪服务指导:创建单位确定后,市药监部门将对参评单位的经营管理进行较长过程的动态服务指导,对企业的守法意识、诚信度、服务水平进行评估。
(四)公示、授牌:通过创建活动,对达到创建标准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授予“示范药店”荣誉称号。并大力向社会和同行业推荐,宣传和并推广“示范药店”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五)后期跟踪指导:对授牌的 “示范药店”不定期跟踪指导服务,不断提升其管理和服务水平。如能达到下一期“示范药店”创建标准的可直接延续其“示范药店”资格,重新授牌。
(六)有效期间:“示范药店”按照流动授牌方式进行,每两年评比一次。如有效期间内降低管理和服务水平,或屡次违反法律法规,则取消其“示范药店”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