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2007〕4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扎实推进,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并不断完善。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七日
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
(二)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四)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
(五)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