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切实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适时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整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资源,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作用,形成覆盖全市的执法保护网络。建立与国家、省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联动平台,畅通政策和信息渠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运行效率和保护水平。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诉讼援助制度和案件举报奖励制度,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维权工作。
(十四)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执法能力建设。知识产权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充实基层力量和装备,强化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衔接协作机制,强化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和地方执法保护协同作战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主动保护和有效保护能力。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合作,及时通报各部门执法工作的重点和方向,建立知识产权联合执法与磋商机制,定期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加大知识产权维权投诉、案件举报、案件移送和及时处理的力度。
(十五)开展知识产权专项保护工程。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部署的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力争在组织、策划、查处和整治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加强我市各开放先导区、国家级产业化基地及省、市试点示范基地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围绕我市支柱产业、重点项目、重点产品的创新发展,每年选择几个重点领域开展知识产权专项保护工程,分阶段、有组织、有计划地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犯罪活动。加强对重点案件的分析,不断完善专项保护制度和措施,逐步建立打击、防范和遏制侵权行为的长效机制。
(十六)加强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切实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招商引资、技术引进、项目合作、产品进出口等管理环节。积极鼓励我市企业开展国外专利申请授权、国际商标注册,扩大和增强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健全进出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畅通海关、外经贸等涉外知识产权信息搜集、加工、传递和处理渠道,提高我市对外贸易的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主动保护水平。企事业单位进口货物、引进境外技术、从事来料加工和接受定牌加工等,要及时进行知识产权检索,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引进无效专利技术。向境外出口产品或进行技术许可、转让时,要进行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检索,技术含量高、确有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要及时申请国外专利。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中涉及专利技术许可、转让的,须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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