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强化含麻醉药品复方口服溶液管理的通知
(洪食药监字[2007]61号)
各县(区)局、直属局,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
含麻醉药品复方口服溶液的滥用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和青少年身心健康。自2003年以来,我局就通过多种手段加强了对含麻醉药品复方口服溶液的管理,查处了一批违规销售含麻醉药品复方口服溶液的单位,取得了一定效果。为进一步加强管理,防止含麻醉药品复方口服溶液对社会治安和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经省局批复(赣食药监安[2007]66号)同意,现就进一步强化含麻醉药品复方口服溶液的监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渠道,禁止将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销售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零售企业、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采购含麻醉药品复方口服溶液,每次采购都必须提供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原件,注明采购的品种和数量,采购员必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加强采购单位的资质审核。生产、批发企业必须对客户资料做好审核、登记,建立客户档案。每次销售含麻醉药品复方口服溶液必须查验和核实采购人员身份,留存采购人员的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做好销售记录;销售整件数量的,南昌市范围应送货到采购方仓库并收取采购方回执单,通过托运的应留存运输单位提供的运输凭证。
三、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从合法渠道采购含麻醉药品复方口服溶液,严格审核供货单位和业务员资质,做好购进、销售记录,保存购进凭证,做到凭处方销售并登记和留存处方。
四、加大对违规经营含麻醉药品复方口服溶液行为的处罚力度。批发、零售企业未按要求采购、验收、销售含麻醉药品复方口服溶液,或者伪造购销凭证、记录,违反GSP条款,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按《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九条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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