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市场监管的通知
(洪食药监字[2007]75号)
各县局、直属局,各药品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食药监市[2007]496号、赣食药监市[2007]13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者代销自己的产品。该行为一经查实,一律按《
药品管理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从严从重查处。
二、非本药品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在店内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违反GSP规定的,一律按《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查处。
三、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禁止经营非药品冒用药品专用名称,明示或暗示适应症和功能主治等产品。凡未取得药品(医疗器械)批准文号,冒用药品专用名称,明示或暗示疗效、适应症、功能主治的产品,一律按假药从重查处。
四、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分区销售,药品与非药品销售柜组不得相连摆放,必须有明显隔离措施。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醒目,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将非药品与药品混放一个区域内销售的,按《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从严查处。
五、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已明确需要凭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执行凭处方销售的规定。违反者按《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