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新科技工业项目豁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问题的通知
(汕府办〔2007〕299号)
金平、龙湖、濠江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6〕5号)关于高新科技工业项目豁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豁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对象。按照《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6〕5号)规定,免交对象必须是高新科技工业项目,不以高新科技工业企业为认定标准。
二、豁免对象的认定办法。如果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被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则该产品的生产项目可作为高新技术工业项目,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豁免项目的范围。限于企业用于高新技术项目生产的厂房及直接配套设施,不包括企业用于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出租的厂房及配套设施。
四、豁免操作程序。项目报建时,先按一般工业项目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待企业投产后,如产品报经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则可向市财政局申请返还其豁免部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规划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给予返还。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在办理返还手续时,应即批即返,方便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