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同意宁波市第二医院开展细胞因子活化杀伤细胞输注治疗的批复
(甬卫发〔2007〕131号)
宁波市第二医院:
你院《关于开展细胞因子活化杀伤(CIK)细胞输注治疗的报告》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甬卫发〔2007〕123号)有关规定,并根据细胞因子活化杀伤细胞、树突状细胞临床应用技术管理规范要求,经评审,认为你院符合开展细胞因子活化杀伤(CIK)细胞输注治疗的人员、技术、设施和管理等基本条件,同意开展此项技术。请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卫生局办理诊疗科目变更登记。同时,严格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相关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技术档案,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