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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申报材料要求”已被《宁波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申报材料要求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4日)修订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甬卫发〔2007〕130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管理,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宁波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规范申报审批工作程序,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以及省卫生厅《浙江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及办证程序》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审批内容

  甲类:X线-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CT,包括正电子发射型断层仪即PET);伽玛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γ刀);医用电子回旋加速治疗系统(MM50);质子治疗系统;其它未列入管理品目、区域内首次配置的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

  乙类: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800mA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医用直线加速器(LA);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

  二、配置计划

  市卫生局根据省卫生厅《浙江省实施全国伽玛射线头部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治疗系统配置规划方案》、《浙江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要求(暂行)》、《2007年度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控制数》、《宁波市2008-2010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计划》及相关要求进行配置。

  三、配置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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