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停止减免有关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珠交字[2007]136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清理减免车辆通行费的有关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法制局负责对市政府出台的减免车辆通行费相关文件进行清理,市公安、交通、公路、路桥管理处等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出台的减免车辆通行费相关文件进行清理。
二、市路桥管理处负责对我市减免车辆通行费的车辆进行清理,对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减免的车辆,停止减免有关车辆通行费。从2007年9月1日起,按照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