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实施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备案制度的通知
(甬卫发〔2007〕128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机构:
为及时准确掌握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信息,更好地落实血液质量管理责任制,保证临床输血安全。经研究,决定实施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全市医疗机构从事输血科(血库)工作的所有人员。
二、备案材料:
宁波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备案登记表,并附本人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及聘任书复印件。
三、备案程序:
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聘任后30天内,由聘任医疗机构负责报送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备案材料。
1.市级医疗机构直接报送宁波市献血办公室。备案材料一式两份,一份报市献血办公室,一份留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备查;
2.县(市)、区人民医院和其他医院报送所辖县(市)、区的献血办公室。备案材料一式三份,二份报送所辖县(市)、区献血办公室(其中一份由县(市)、区献血办公室审核后,交宁波市献血办公室),一份留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