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7]4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各有关保险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从2007年10月1日起,在本市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
二、各类机动车的年税额标准按照《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执行。
三、保险机构的每个分支机构均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网点。各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确保各分支机构严格执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有关规定。
四、各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各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修改与各保险中介机构的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在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车船税税款及时足额解缴。
五、各保险机构在上海的分公司(不设分公司的为总公司)汇总每月已出具保单中代收的税款后,在次月5日前(法定节假日顺延),通过网上电子报税系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如实报送有关车辆明细信息、数据和资料。
六、对新购置的机动车当年度应纳的车船税,保险机构不实行代收代缴办法,由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时一并征收。
七、对外国驻沪领事馆及其人员的专用车辆,保险机构可以公安机关核发的领事馆号牌作为免税的认定依据。对其他免税车辆,保险机构在审核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文书,并与车辆行驶证核对一致后,可不代收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