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校长交流制度,加强薄弱学校领导班子建设。选派30名农村薄弱学校校长或校长后备人选到城镇中小学挂职锻炼(居巢区7名、庐江县7名、无为县7名、含山县4名、和县5名);选派30名城镇学校优秀校长或校长后备人选到对口帮扶的薄弱学校挂职支教(市直1名、居巢区6名、庐江县7名、无为县7名、含山县4名、和县5名)。强化薄弱学校的常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3、建立教师支教制度,加强薄弱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选聘录用606名师范类优秀毕业生充实薄弱学校教师队伍;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安排488名(居巢区100名、庐江县130名、无为县150名、含山县48名、和县60名)城镇学校、直属学校、中心学校的优秀教师到农村薄弱学校支教;引导和鼓励优秀教师向薄弱学校流动;对14620人次教师(居巢区3000人次、庐江县3500人次、无为县4040人次、含山县1720人次、和县2360人次)进行岗位达标、普通话测试、新课程改革、继续教育等培训。
4、开展对口支援教育帮扶行动。县城以上学校和各级各类示范学校对口支援一所农村薄弱学校。今年,全市安排40所县城以上城市学校和各级各类示范学校必须对口支援农村薄弱学校,从领导、管理、经费、师资、教研等方面给予帮助扶持。其中,居巢区12所(普高6所、职高2所、小学4所)、庐江县9所(普高3所、职高1所、初中1所、小学4所)、无为县9所(普高3所、初中2所、小学4所)、含山县5所(普高2所、初中1所、小学2所)、和县5所(普高2所、小学3所)。
5、整合教育资源,加快中小学布局调整。重新划定学区范围,对办学条件差、生源不足、交通不便、群众意见大的学校(教学点)予以撤销或合并。
6、建立薄弱学校建设督导检查制度,加强督查。实行薄弱学校建设分步验收的工作机制。对没有按规划完成年度薄弱学校建设任务的县区,暂停各级各类示范学校评估和省、市级评先、评优活动。对薄弱学校建设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严重影响薄弱学校建设规划实施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意见
(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二十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巢湖建设的意见》,切实加强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目前我市尚有128.59万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其中:无为县38.93万人;庐江县36.32万人;和县17.09万人;含山县11.84万人;居巢区24.41万人。根据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总体安排,2007年至2011年分年度建设任务如下:2007年计划解决22万人(含2006年已下达的5.27万人),2008年至2010年每年解决26万人,2011年计划解决28.59万人。
在任务落实上要突出三个重点:一是必须解决好氟超标、苦咸水和血吸虫病区的饮水问题;二是必须解决好因工业污染和农业污染造成流域性水污染问题;三是必须解决好抗旱死角地区水源工程问题。在保证上述三个重点的基础上做到“三个优先”:一是经济条件较好,二是群众积极性高,三是城镇周边地区。各县区要按照先急后缓、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当前新农村建设,将饮水安全建设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到每一个乡镇、村组。
二、科学规划,制定方案
各县、区要结合当前新农村建设和当地实际,对农村饮水工程进行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供水模式,既要考虑目前资金水平下工程建设的可行性,又要考虑各地农村供水的总体布局。要按照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总体规划的要求,进一步调整细化各县、区的规划目标,将需要解决饮水问题的人数和解决方式落实到村组或农户,建档立卡,实行名册管理。今后实施的农村供水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并报发展改革和水务部门批准。要大力发展集中式供水工程,使今后农村供水水源可靠、水质有保障、管理规范,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和良性运行。集中供水宜采用以下三种模式:一是城镇水厂管网延伸,城乡一体发展自来水;二是联村兴建适度规模、集中连片的中心水厂;三是山丘区可利用拦蓄泉水和雨水、打深井等形式新建小型供水工程。
三、筹措资金,保障建设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按每人补助240元,不足部分由县(区)、乡镇及受益群众承担。要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必须努力拓宽投资渠道,确保工程建设资金足额到位。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筹资、融资办法,可以通过招商引资、向农发行贷款等形式落实配套资金。要制定优惠政策,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村供水市场。受益群众自筹资金和投劳兴建农村供水工程实行 “一事一议”。县区政府配套资金不得少于地方配套资金(每人150元)的30%。
市、县(区)财政及项目法人要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建设资金实行报账制,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四、规范建设,确保质量
各项工程都要组建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全面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筹措和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要继续推行招标投标制,选择有资质、有实力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对工程建设所需管材、水泵、机电和消毒等设备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确保质量。要继续推行建设监理制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的模式。项目法人要将工程投资及经费来源、责任单位及人员、建设单位、受益范围等情况进行公示。项目建成后,在县区水务部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由市水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各级水务部门要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督,加强对技术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指导和对工程的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五、明晰产权,良性运行
县(区)、乡镇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工程建设前,必须先明确管理体制和管理人员,制定工程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良性运行。要按照省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明晰供水工程所有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在经营管理上,可以由用水合作组织自己管理,也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使用权等办法进行管理,并逐步向集中管理、公司化运营方向发展。水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业监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供水水价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要建立农村供水水质检测网络,加强水质检测、监测。
六、治理污染,保护水源
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要按照《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
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确保水源安全。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引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搞好废污水、垃圾处理,减少面源污染。要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项开发活动和排污行为,对造成饮水工程水源污染的,当地政府要责成造成污染的单位限期治理。
七、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用五年时间解决我市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任务十分艰巨。要按时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和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签订责任状。要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列入考核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实行年度考核。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务部门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管单位,负责商发展改革、卫生部门对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水务部门,落实规划的报批、项目审批、计划的争取与下达以及建设和管理的监管工作,监督县、区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地方配套资金,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地方配套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资金拨付,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监督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卫生部门要指导地氟病、苦咸水、血吸虫病病区改水工作,对农村供水的水质定期进行检测、监测。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监管和水质监测,做好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设置保护标志,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方案。物价部门要会同水务部门和用水户代表核定合理的供水水价,加强水价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建设用地,并积极提供地下水和水文地质资料,帮助寻找合适的井位。建设部门结合城镇供水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尽可能把城镇自来水辐射到周围农民。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与农产品加工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察。宣传部门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主动配合和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
各县、区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主体,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加强对本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领导,具体负责落实本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计划编制、资金筹措、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市房产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的廉租住房保障体系,满足“双困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关于实施二十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巢湖建设的意见》(巢政〔2007〕20号)文件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我局具体承担此项民生工程的落实工作,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今年将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廉租住房制度,并将对1000户“双困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其中,市区500户,庐江130户,无为130户,含山110户,和县130户。
(二)保障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稳步推进、应保尽保的原则。
二、保障方式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根据目前市区廉租住房资金筹集情况,现阶段实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方式,将来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经市政府同意,可实行其他保障方式。庐江县计划今年将启动实物配租的保障方式。
三、保障范围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以下,已经领取民政部门核发的《巢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家庭现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并实际居住,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常住居民户口5年以上;
四、保障标准
(一)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暂定为建筑面积10平方米。
(二)经测算,我市市场住房平均租金每月5元/平方米,廉租住房平均租金为1元/平方米。因此,我们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暂定为4元/平方米。该标准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依照市政府17号令规定的程序适时调整。
五、申请、审核、公示、审批程序
(一)申请程序:申请家庭由户主或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向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巢湖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提交复印件、校检原件)和证明材料;
1、民政部门核发的《巢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已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等)。
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夫妻双方及申请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提供的是否享受过住房货币分配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件。
(二)审批程序
1、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审查申请家庭相关证件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受理的申请材料签署意见后,上报辖区街道办事处审查;
2、街道办事处审查后,将所有申请的材料和审查意见上报区政府复审;
3、区政府复审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会同市、区民政局组织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根据上述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区政府;
5、区政府将审批意见通过各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公示程序
1、登记对象公示:经区政府复审符合条件的,由区政府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政府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经公示对有异议的,由区政府进行审核。经审核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
2、候补保障对象公示: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根据区政府初步确定的保障对象(即为候补保障对象),再通过区政府在候补保障对象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张榜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确定为当年的廉租住房补贴候补保障对象。
(四)兑现程序:
1、候补保障对象确定后,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烈属、孤寡老人、六级以上工伤人员可优先安排。如当年无法全部兑现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按照公开摇号方法择定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并通过区政府由各社区居委会通知其家庭办理兑现手续。当年经摇号未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下年度可继续申请,在确定为候补保障对象后可作为优先安排对象。
2、被择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凭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核发的《巢湖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证》到廉租办领取租赁住房补贴储蓄卡,作为到银行支取租赁住房补贴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