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对全市范围内经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的人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疑似病人、霍乱病人或疑似病人、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病人以及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进行医疗救治,设立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资金,市财政预算单列专项资金20万元,为当年在辖区内发现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霍乱等重大传染病人、疑似病人提供救治费用。
第四章 资金使用程序
第十条 救治(助)经费的支付实行报账制。医疗救治经费由相关实施医疗救治的单位在完成救治工作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上医疗救治对象的相关资料;同级卫生部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收到有关材料后,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实施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一条 生活救助经费由被救助对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同级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救助对象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救助资金。
第十二条 补助到实施救治的医疗卫生单位的,被补助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前述的医疗救治对象确定所需要的资料及其他必需的相关资料(如姓名、工作内容、补助金额、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医疗文书及可以证明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工作实施总结报告;同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补助到个人的,救助对象本人需提供以下材料:前述的生活救助对象确定资料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救治(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市、县(区)财政部门对救治(助)经费要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
第十五条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实施办法规定的救治(助)对象、救治(助)范围、救治(助)标准使用救治(助)经费。医疗救治经费必须按规定补助到实施医疗救治的单位,生活救助经费必须补助到患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救治(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要坚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努力实现规划目标。
第十七条 各相关实施单位、组织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具体实施单位要将救治(助)范围、对象、标准等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广泛监督。
第六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民政、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艾滋病人生活救助工作的组织、计划与安排,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卫生局第一责任人:夏俊鹏,市卫生局局长;第二责任人:刘雪鸿,市卫生局党组成员;责任科室:市卫生局医政科。市民政局第一责任人:魏正平,市民政局局长;第二责任人:沐俊忠,市民政局副局长;责任科室: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市财政局第一责任人:章淮龙,市财政局局长;第二责任人:陈明,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责任科室:市财政局社保科。
第二十条 市、县区成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工作技术指导,医疗质量抽查与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行重大传染病病人定点医疗诊治制度,加强防治能力建设和救治工作的业务技术培训,确保医疗救治工作安全。
第二十二条 凡经确定的救治(助)对象,县区卫生、民政部门必需建立专门档案,并逐级填报汇总表报上级卫生、民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要定期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及艾滋病生活救助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及时向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提交专题报告。
第七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两级政府及卫生、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及艾滋病特困人群生活救助工作的督查,加强对定点诊治机构的监管,建立核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艾滋病生活救助、定点诊治机构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抽查。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筹集和建立扶困助学工作机制实施办法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为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16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巢政〔2007〕18号)和《关于实施二十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巢湖建设的意见》(巢政〔2007〕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按6:4比例分担,市规划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学杂费资金由省财政承担60%,市、居巢区和开发区财政承担40%,市财政承担市属学校免学杂费资金,开发区财政承担开发区学校免学杂费资金,居巢区财政承担居巢区学校免学杂费资金,其中居巢区承担部分扣除省补助后由市补助30%。
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和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资金仍按原供给渠道,市财政承担市属学校公用经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县区财政承担各自学校公用经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
三、省驻巢及市属企事业单位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杂费资金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予以保障。
四、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并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五、建立扶困助学工作机制
(一)义务教育阶段免费发放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义务教育阶段,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按照每天1元的标准。
(二)高中阶段建立贫困家庭学生信息库。为规范扶贫助学工作程序,保证社会各界人士的助学资金真正用于需要帮助的贫困家庭学生,建立高中贫困家庭学生信息库,信息库设基本信息栏和高考信息栏,由市教育局建立总库,县区和学校建立分库。进入信息库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巢湖市辖区内户口;第二,现就读于高中阶段学校;第三,家庭经济贫困,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贫困学生信息库按高一、高二、高三(含复读生)三个年级分开建立。基本信息栏学校在5月上旬建成,县区在5月中旬建成,市在5月底建成;高考信息栏,学校、县区和市均在7月底建成。
高中贫困家庭学生信息库中的学生,是接受资助的群体。为加强对社会各界人士助学资金的管理,从今年起,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对象,由市教育局根据捐助者的要求从贫困家庭学生信息库中选定。
(三)成立“巢湖市教育局扶困助学工作领导组”。由市教育局局长费勤松同志任组长、副局长王光启同志任副组长,基础教育科、职业与成人教育科、财务审计科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扶困助学工作的具体事务。
关于解决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回原籍读书学籍问题的措施
(市教育局)
为了落实市政府二十项民生工程,解决好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回原籍读书学籍问题,努力办人民满意教育,根据安徽省教育厅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解决措施。
一、凡在我市中小学取得学籍且办理外出借读手续的学生,返回原籍读书时,可直接入读原就读学校。
二、随外出务工经商父母在外地入学就读的学生回原籍读书,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持转学证明、学籍档案和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户口簿、房产证等材料到学生居住区域所属的学校办理转入手续,若区域内学校班额已满,由教育主管部门将其协调转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学生,持转学证明、学籍档案和户口等材料,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办学水平同等的原则安排学校就读。
三、小学毕业生回原籍升初中,持小学毕业证书、学籍档案、户口簿和房产证等材料,到居住区域所属初中办理初一新生录取、入学、入籍手续。初中毕业生回原籍报考高中,可持初中毕业证书、学籍档案、户口簿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县区教育局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参加本地的中考及高中录取;在外地参加中考的考生,可持外地中考成绩单、初中毕业证书、学籍档案、户口簿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县区教育局申请参加高中录取。
四、各县区教育局、各中小学校要认真执行我局《关于规范回原籍读书的农民工子女学籍管理工作的意见》(巢教〔2007〕38号)的规定,把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回原籍读书当作一件大事、实事认真做好,减少程序,简化手续,努力方便其入学就读,及时据实解决学籍问题。各地各校按规定接收回原籍读书学生一律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薄弱学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和《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二十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巢湖建设的意见》(巢政〔2007〕20号),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薄弱学校建设,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
(一)目标任务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结合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从今年起,用两年时间完成全市农村中小学96143万平方米D级危房改造任务,确保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实施228个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建设面积12.77万平方米。其中,2007年完成投资3021万元,改造D级危房35143平方米(居巢区2132平方米、庐江县7757平方米、无为县13021平方米、含山县7498平方米、和县4735平方米);2008年完成投资3881万元,改造D级危房6.1万平方米(居巢区6598平方米、庐江县23306平方米、无为县14612平方米、含山县11598平方米、和县4906平方米)。
(二)实施职责
1、县级职责。县级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实行县(区)长负责制,县(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区域项目的领导、总体规划的制定,贷款利息的偿还。县级教育、发改、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项目实施日常工作,共同负责项目立项、勘探设计、招标管理、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资金使用、竣工验收、决算审计、档案管理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县级建设、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予以配合。
2、市级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负责审核、汇总、上报所属县区D级危房改造总体规划;负责检查和监督所属县区项目实施情况;指导县区向上争取资金。
(三)实施措施
1、测算资金需求,保障资金投入。教育、发改、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2005年底农村中小学实有D级危房面积,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改造成本,测算所需改造资金总需求。积极争取2006年和2007年中央、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实施办法》规定的贷款程序,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将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超过中央和省级安排部分和贷款利息以及B、C级危房的维修加固资金,各县区财政全额纳入预算,予以安排。
2、按职责分工,组织项目实施与管理。市、县区按照《安徽省农村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实施办法》规定的项目实施与管理要求,实行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组织实施好项目建设工作。
3、建立项目督查制度和校舍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实行月报制度,从今年5月份起,各县区在每月5日前将中小学危房改造进度上报市危改办。市里按照《安徽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督查评估办法》的要求,组织力量对各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和进度进行全面跟踪督查,实行量化评分,并纳入年度民生工程考核内容。对因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以及挤占、挪用、截留资金,不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或造成校舍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薄弱学校建设
(一)目标任务
在2010年前力争完成改造薄弱学校775所任务。其中,办学条件较差、缺少基本教学用房的学校568所;领导班子力量薄弱的学校25所;师资力量薄弱、无法开展正常教学、教育质量相对较差的学校182所。2007年安排改造薄弱学校100所;2008年安排改造薄弱学校175所;2009年安排改造薄弱学校230所;2010年安排改造薄弱学校270所。
(二)实施措施
1、实行项目倾斜政策,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在安排危改工程、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邵逸夫项目、王永庆项目、明德学校项目等援建工程时,重点向薄弱学校倾斜。今年,安排薄弱学校校舍建设资金3881万元,实验室建设资金162万元,图书仪器购置资金40万元,总计投入资金408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