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设计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合理设置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各县区年度基金结余应控制在当年度筹集基金总额的15%左右(含10%的风险金),年度基金结余超过当年度筹集基金总额20%以上的县区,须及时调整实施方案,或实行二次补偿。
七、参合农民就医管理
参合农民自主选择县内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合农民由县内转往县级以上医院就医,须履行简单方便的转诊手续;参合农民因打工、探亲等原因外出或急诊急救等,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或乡镇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备案。
八、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报销
参合农民在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并垫付补偿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与县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期审核结算。参合农民在县外就医,根据本人意愿,可以选择到县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报销补偿,也可以选择在当地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报销补偿。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县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核后将补偿金拔付至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转,由其发放给参合农民,或直接通过涉农资金帐户发放补偿金。
九、医疗服务监督
市、县区卫生局组织临床专家,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督查。将医疗行为、服务质量、药品管理、医药费用控制等指标纳入对医疗机构年度综合考评的基本内容,组织年度检查和考核。对遵守协议、行为规范、质优价廉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规范的定点医疗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十、医药费用控制
各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疾病检查、治疗、用药等方面的规范、制度及行之有效的自律机制;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原则上定点医疗机构平均目录外用药比例应控制在15%以内。各县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采取单病种定额付费、按人头预付、医药费用清单制、医药费用审核制、医疗服务信息发布、补偿情况公示等综合措施监管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建立医药费用机制。
十一、农村药品监督管
各县区继续加强农村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进一步完善适合农村实际的药品监督体系和供应体系;加强农村药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药品经营活动,规范药品供销渠道,加强农村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提高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水平;逐步推进农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或跟标采购,鼓励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农村基层医疗机构集中配送药品。
十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领导
市政府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列入县、区政府的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卫生部门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管理和工作指导(第一责任人:夏俊鹏市卫生局局长;第二责任人:刘雪鸿市卫生局党组成员;责任科室:市卫生局医政科)。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筹集、使用的审核和监管,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第一责任人:章淮龙市财政局局长;第二责任人:陈明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责任科室:市财政局社保科)。农业部门配合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协助监管合作医疗基金的筹资、管理与使用。民政部门同步建立与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审计部门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日常审计内容,监督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农村药品监管,确保农民用药安全。物价部门制定适合农村实际的医疗和药品价格标准,并做好监督指导。宣传部门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增强农民的互助共济意识和健康风险意识,调动农民参合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帮助患大病的城乡困难居民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扩大我市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范围,全面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从2007年开始,全市所有县(区)都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再用一至二年时间,使我市城乡医疗救助达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施救的原则;坚持医疗救助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序运行、稳步发展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和救助病种
(一)救助对象
1、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城市低保对象;
2、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
3、重点优扶抚对象;
4、县(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二)救助病种
1、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
2、尿毒症(肾衰竭);
3、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4、急性脑中风;
5、严重心脏病;
6、晚期血吸虫病;
7、重症精神病;
8、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重大疾病。
三、救助标准
按照分类施救和低标准起步的要求,确定救助标准。具体救助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及救助对象的不同和救助项目制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申请和审批程序
城乡医疗救助由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负责调查和初审,召开民(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对象进行评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综合审查,并经二榜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规定的要书面告之申请人本人。
五、资金的筹措与管理
(一)资金筹措。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财政预算拨款、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按省要求配套资金额度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资金管理。各级财政要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分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调拨、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对维护改革 、发展、稳定的大局,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成立政府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城乡医疗救助是一项新的工作任务,各级要重视基层社会救助机构的建设,充实力量,县(区)要按照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的一定比例列支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并确保足额到位。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城乡医疗救助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抓好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对救助对象的有关优惠减免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分清轻重缓急,严禁分指标和平均分配的做法,把有限的资金真正用到急需救助的特困人员身上。
(三)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市、县(区)民政部门要与卫生、财政部门密切配合,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困难程度、病种病情、医药费开支等情况,摸清需要救助的人数和所需资金,研究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精心安排,严密组织,着力抓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坚持居(村)、街道(乡镇)和县级民政部门的审查、审核、审批结果二榜公布,救助政策、救助程序、救助对象、救助金额“四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坚持集体评议评审制度,严禁暗箱操作或个人说了算,严肃医疗救助纪律,对于挤占、挪用、贪污医疗救助资金的,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要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重大传染病等病人的医疗救治措施,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帮助艾滋病特困人群提高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医疗救治的对象是:全市范围内确认的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全市贫困的现症结核病患者;全市血防区居民发生的急性血吸虫感染病人及符合《晚期血吸虫病诊断标准》的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全市范围内经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确诊的人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霍乱病人或疑似病人、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病人以及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生活救助的对象是:全市范围内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因艾滋病导致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
第二章 医疗救治与生活救助对象的确定
第四条 医疗救治对象均需要提交:申请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不同的救治对象还需出具以下材料:
(一)艾滋病医疗救治对象:确认实验室出具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
(二)结核病医疗救治对象:当地县级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诊断证明等相关临床资料以及证明其为贫困人口的证明材料(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户证、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特困证明材料);
(三)血吸虫病医疗救治对象:县级以上血防机构出具的感染急性血吸虫或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的诊断证明;
(四)其他重大传染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对象: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确诊证明。
第五条 生活救助对象均需要提交:申请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不同的救助对象还需要出具以下材料:
(一)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确认实验室出具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2005年前未开展CD4检测的病例除外,下同)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以及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丧失的证明材料;
(二)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或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确认实验室出具的其父(母)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以及父(母)死亡证明;
(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确认实验室出具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
(四)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确认实验室出具的其子女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子女死亡证明以及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无其他赡养人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医疗救治、生活救助的标准与资金来源
第六条 对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及CD4检测,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解决;对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进行抗机会感染治疗,按照每人每年最高限额4800元标准予以补助,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对因艾滋病造成的特困人群给予生活救助。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按照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以上生活救助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第七条 对肺结核病人实行免费检查(痰检及一次胸片)、免费提供抗结核药物,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解决;按照结核病诊疗规范,对现症贫困结核患者给予辅助诊断、辅助治疗和并发症治疗,按照每人每年最高限额900元标准给予补助,按实际发生额由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予以减免,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第八条 对急性血吸虫感染病人,按照急性血吸虫病治疗方案规定的要求进行医疗救治,按每例最高限额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现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按照晚期血吸虫病(晚内或晚外)治疗方案规定的要求,原则上按每例每年2000元的标准进行医疗救治,所需经费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解决75%,省财政负担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