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在市及县区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户为单位)的农业人口,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制度实施前因土地被征用的农业人口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二、统筹层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以市、县区为统筹单位,分别制定相应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资金筹措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两部分组成。统筹资金包括政府出资部分和村(组)集体出资部门。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收入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其收取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1996年起计算,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能达到交费年限15年以上的,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时可补交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部分。交费标准与城镇个体工商户交费标准相同。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待遇发放
纳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被征地农民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帐户资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保险金从统筹资金中支付,个人帐户资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资金中支付。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地根据资金筹措标准确定。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农民如果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参保农民死亡后,个人帐户中的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五、组织管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由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公安等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由居巢区政府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应统一为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帐户。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备用金制度。备用金按3-5%比例从每年土地出让金收益中提取,专户储存。备用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发放不足时的补充。
六、参保程序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村(社区)或组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召开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公示七日后,填写花名册,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再报县区政府批准。
被征地农民参保手续在土地征用计划完成后办理,办理时街道办事处应向国土资源部门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材料。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
(市人口计生委、 市财政局)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基本程序、进度和要求
(一)摸底调查(1月31日前完成)
1、乡村调查摸底:
①当年进入对象;②50岁目标人群。填写《50周岁以上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表》。
(二)本人申请(1月31日前完成)
2、本人填表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个人申请表》,并作诚信承诺。申请人本人不能亲自填写《个人申请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填写,但须由本人在姓名上按手印。
(三)村级评议(2月28日前完成)
3、村(居)计生协理事会和村(居)民代表评议。在《村级评议表》上记录评议内容、过程及结果。
4、村(居)两委调查审议。
5、第一榜公示。公示到村、组两级。
6、向乡(镇、街道)报送个案材料。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
(四)乡级审核(3月31日前完成)
7、乡(镇、街道)计生办初审。
8、入户见面和走访调查。由两名以上乡(镇、街道)干部和计生办工作人员入户与申请人见面,调查核实情况;同时,要走访至少两名以上与申请人年龄相近的老邻居或知情者;在《乡级见面调查表》上记录并请有关人员在记录表上签字或按手印。
9、乡(镇、街道)审核小组审核。
10、第二榜公示。公示到乡、村、组三级。
11、向县级人口计生委报送个案材料。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
(五)县级确认(4月30日前完成)
12、县级人口计生委全面复核。在《县级复核表》上记录。同时对乡村政策、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13、第三榜公示。公示到县、乡、村、组四级。
14、县级人口计生委确认。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将其中两份《申报表》反馈给乡、村。
(六)市级抽查(5月20日前完成)
15、市级人口计生委质量抽查。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新增对象资格确认质量。
省人口计生委视情抽查。
市级抽查后,县级人口计生委下发批准确认文件:确认新增对象、公布退出对象(往年对象不需要重复下文)。
(七)录入报送(5月31日前完成)
16、信息录入。最终确认和年审退出对象个案信息录入“全国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50周岁目标人群资料录入省奖励扶助网站。
17、信息报送。逐级报送《奖扶对象人数汇总表》、《奖扶对象退出汇总表》。
三、年审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年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实施。
(二)2月28日以前,村级逐户上门核实,填报《年审表》,退出对象填报《退出报告单》。
(三)3月31日以前,乡级入户调查核实,退出对象公示,《退出报告单》报县。
(四)4月30日以前,县级审核、确认。
(五)年审过程中,往年对象经核实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需要重新申报,程序和要求同新增对象。
(六)往年对象本年度死亡的,本年度可以发放奖扶金,次年退出。本年度新增对象资金发放前死亡的,当年可以享受奖扶金,次年退出。
四、资金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管理原则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代理发放机构
由省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确定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统一代理发放机构。
代理发放机构要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并对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实行信息化管理。
(三)资金到位时间
中央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每年6月30日前下达到省;
市、县(区)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每年7月31日前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县、乡农村信用联社应在8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二十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巢湖建设的意见》(巢政〔2007〕20号)要求,现就建立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指导原则
(一)目标任务。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促进社会公平,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到2008年度,对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做出制度安排,逐步实现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属地管理原则,筹资水平、保障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能力相适应;大病统筹原则。城镇各类居民都可按规定参保缴费,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缴纳的费用以个人和家庭为主,实行医疗费用分担;统筹安排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
二、保障范围、资金筹集和保障水平
(一)覆盖范围。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全日制大中小学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非劳动年龄内的城镇居民和未就业的残疾人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
(二)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以市、县区为统筹单位,分别组织实施,其中市负责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
(三)资金筹集。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以及不同人群的医疗消费需求和缴费能力,确定筹资水平,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提高,可做相应调整。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以个人缴费为主,财政给予补助。
建立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财政补助机制。自愿参保的居民,除个人缴费外,省财政补助30元/年人;县级财政补助不低于10元/年人;对市规划区内城镇居民,市财政补助28元/人年,居巢区(开发区)财政补助12元/人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补助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财政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同级财政专户。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当期实际参保人数和地方应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拨付。
(四)医疗保障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不建个人帐户,主要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和慢性病医疗费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基金支付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按皖政办〔2005〕40号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给予救助。
三、登记缴费和医疗管理
全日制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其他城镇居民由所在社区居委会统一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由学校、街道社区等代办机构代收,使用财政统一票据,资金缴入财政专户。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用药、诊疗、转诊转院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四、实施步骤
2007年4月份首先在市区启动,下半年在各县区实施,到2008年,基本建立覆盖全市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使广大城镇居民都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障。
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一、工作目标
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全市农村居民,同步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到201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初步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
所需资金按照现行中央、地方、个人20元、20元和10元的分担办法筹集。以后,随着国家要求及中央财政补助标准调整,地方财政补助标准和农民的筹资标准作相应调整。
(一)参合农民每年个人缴费不低于10元。
(二)中央财政每年对参合农民的补助为人均20元。
(三)省级财政每年对参合农民的补助为人均15元。
(四)县区财政每年对参合农民的补助不低于人均5元,财政状况较好的县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建设与能力建设
(一)管理组织和经办机构。市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下设专门的合作医疗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合作医疗协调与指导。县区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审核与报销补偿。
(二)管理和经办机构经费。各县区财政部门要保证经办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政府预算。严禁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也不得增加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的负担。
(三)提高经办机构的管理能力。加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政策及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政策水平及服务能力。
建立覆盖全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在线审核结算、实时监控和信息汇总,提高管理效率。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
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形式多样、简便易行的农民个人筹资方式。或采取委托信用社、定点医疗机构和乡镇财税所代收的方法,或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委托村民委员会代收的办法,或采取农民定时、定点、定额主动交纳的办法,也可通过其他农民接受的合法形式筹集农民个人参合资金,同时做好参合农民登记与换发证工作。
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县区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并按时拔付到位。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与管理
规范基金专户管理和基金封闭运行管理,完善基金收缴、管理、使用制度。坚持按计划和支出进度拨款,禁止一切办公费用等非医药补偿费用纳入基金支出范围,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和利息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建立合作医疗基金监管制度,实行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落实县区、乡镇、村分级公示制度,把合作医疗补偿情况作为材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建立农民参与监督和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各级审计部门把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专项审计范围,县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部门对审计结果负直接责任,市级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部门负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