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质灾害分布特征和气象资料分析,岩土体位移地质灾害,多与降水有关,表现出极强的相关性。河湖地质灾害的发生与洪水关系密切。本市主汛期为5月至9月,降水集中,单位时段强度大,是上述地质灾害的高发期。因此,我市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应为5月至9月。
四、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政府应将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并注明联系方式。对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工程建设单位将监测、预防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当地人民政府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五、地质灾害防范方式
地质灾害的防范主要采取两种方式:排除险情和避让。
(一)排除险情
在山坡切坡建房、筑路以及进行其它施工的,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坚持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采取削坡减载,设立挡土墙护坡,设立排水沟和恢复植被来减少降水入渗量等工程措施,由此增强山体边坡的稳定性,避免或减少发生滑坡、崩塌的可能性。
矿山应按设计要求合理堆放废石、渣堆及尾砂。业主单位应严格科学管理,确保废石渣堆边坡和尾砂库库坝的安全、稳定。对于露天高架头采石场应采取强制措施,限期削坡减载,做到分台阶开采。井下采矿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安全生产,不得越层、越界开采,禁止随意开采保安矿柱。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治理长江、巢湖岸崩灾害,如注浆、毛石护坡、抛石及植树种草等,减轻水患灾害。
(二)避让
坚持治理与避让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无法排除险情,将来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危险地段,应当组织搬迁。
在地下采矿区的地面范围内,地面沉降、塌陷灾害的发生将非常可能,此范围内地表不得建有住宅等永久性工程,已有的居民应当搬迁。
在地质灾害危险地段,如崩塌、滑坡、废石堆、尾砂库坝、采空塌陷、非稳定山体边坡等地段的道路附近,应设立警示标牌,警告路人远离危险区或快速通过。居民区附近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在汛期应加强检查和现场巡查,做好群众的转移、撤离等准备工作,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
六、地质灾害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