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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经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工艺美术精品评审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为保证杭州市工艺美术精品评审工作的整体水平和公正性,每届杭州市工艺美术精品申报数量适当限制。其中:以企业名义申报的作品数量不超过5件(套),以个人名义申报的作品数量不超过3件(套)。
  第六条 根据参评作品的主要品种,从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挑选15名专家(含工艺美术行业管理专家)组成杭州市工艺美术精品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每次评审前组成。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13人。
  第七条 杭州市工艺美术精品评审依照作品题材创意、构图造型、技艺特色与工艺创新、因材施艺等四个方面进行评定。
  (一)全体评委分成若干个专业组,各专业组根据申请精品评审的作品进行集体评议,推荐金奖、银奖作品候选名单。
  (二)全体评委对各专业组推荐的金奖、银奖作品,进行集体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金奖和银奖作品。
  第八条 为保证杭州市工艺美术精品的水平与质量,每届精品总数不超过申请精品评审作品的45%,其中金奖总数不超过申请精品评审作品的20%。
  第九条 申请评审“杭州市工艺美术精品”的,应当提交作品下列资料:
  (一)填写规定的申请表格。
  (二)作品实样(大型作品不能提供实样的,申请者除提供必要的影像资料外,还须负责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观摩作品实物)。
  (三)作品设计理念、创作构思及技艺说明。
  (四)申请者的资质资料。
  (五)制作作品原材料的说明资料。
  第十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者,可在申报期内向当地县(市)区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提出作品评审申请和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资料,经当地县(市)区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推荐。
  第十一条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组织工艺美术行业中介组织及有关人员,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资格审核和汇总。
  第十二条 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出席评审会议的杭州市工艺美术精品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对参评作品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市级报刊上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必须由个人署名或加盖单位公章,以书面方式向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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