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经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工艺美术精品评审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经轻工〔2007〕316号)
各区、县(市)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市工业资产经营公司:
为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我市工艺美术事业繁荣与发展,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310号),现将《杭州市工艺美术精品评审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杭州市工艺美术精品评审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我市工艺美术事业繁荣与发展,根据《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对工艺美术精品评审及评审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杭州市工艺美术精品必须属于国家、省、市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保护品种或应用国家、省、市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保护技艺生产的具有较高艺术创新的优秀工艺美术作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继承传统工艺美术基础上,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方面有所创新、突破,造型和整体效果有较高的美学价值和文化内涵,并具有健康、向上的时代精神的作品,其艺术效果和水平超过我市同类传统工艺美术优秀作品。
(二)题材新颖,构思设计巧妙,整体性、形式感强,具有较强的造型美感。
(三)运用传统技艺或传统与现代新技术相结合的创新技艺,能应题、因材施艺,制作用工到位。使题材、用材、技艺在作品中能有机结合、恰到好处,使局部与整体美相结合,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四)创意性强,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和情趣性。在技艺特色、材质选择和构图造型上得到完善和充分体现。
(五)能根据作品创作需要,做到精工细作和用工制作简洁相一致的关系,追求最完美的艺术效果。
(六)选材应符合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条 杭州市工艺美术精品的申报者必须是独立完成设计、制作参评作品的我市工艺美术生产企业及个人。
第四条 以个人名义申请杭州市工艺美术精品评审的作品,由个人署名;以企业名义申请杭州市工艺美术精品评审的作品,应当是与本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工艺美术工作者创作的作品,除署申报企业名称外,还须署主要创(制)作人员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