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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救治(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要坚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努力实现规划目标。

  第十七条 各相关实施单位、组织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具体实施单位要将救治(助)范围、对象、标准等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广泛监督。

第六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民政、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艾滋病人生活救助工作的组织、计划与安排,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卫生局第一责任人:夏俊鹏,市卫生局局长;第二责任人:刘雪鸿,市卫生局党组成员;责任科室:市卫生局医政科。市民政局第一责任人:魏正平,市民政局局长;第二责任人:沐俊忠,市民政局副局长;责任科室: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市财政局第一责任人:章淮龙,市财政局局长;第二责任人:陈明,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责任科室:市财政局社保科。

  第二十条 市、县区成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工作技术指导,医疗质量抽查与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行重大传染病病人定点医疗诊治制度,加强防治能力建设和救治工作的业务技术培训,确保医疗救治工作安全。

  第二十二条 凡经确定的救治(助)对象,县区卫生、民政部门必需建立专门档案,并逐级填报汇总表报上级卫生、民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要定期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及艾滋病生活救助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及时向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提交专题报告。

第七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两级政府及卫生、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及艾滋病特困人群生活救助工作的督查,加强对定点诊治机构的监管,建立核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艾滋病生活救助、定点诊治机构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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