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需要更换国标机具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系统提示,主动告知纳税人办理国标税控发票的行政审批。对于已更换国标机具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注销其非国标税控发票的核定信息。
(二)纳税人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更换国标机具的通知后,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行政审批事宜,并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国标税控收款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74号)文件第二、三、四条规定,申请购置国标机具并领购国标税控发票。
(三)在纳税人办理行政审批和购置国标机具期间,纳税人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非国标税控机打票可继续使用,主管税务机关暂不作缴销处理,同时可适量销售非国标税控发票,以保证纳税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
(四)对于已购置国标机具并领购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68号)文件第二章第
七条,为纳税人办理非国标机具的注销手续,同时按照市局有关规定收缴纳税人使用的税控密码器,并登记造册定期交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处理。
五、 相关管理要求
(一)更换国标机具工作是全面推广应用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各局要坚定不移地按照总局文件精神和市局要求,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周密部署,充分发挥本局国标税控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领导作用,制定落实计划和管理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稳步推进。
(二)各局应依托信息化手段,准确掌握本辖区应更换国标机具的纳税户数量,摸清底数,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更换工作。
(三)鉴于本次更换国标机具范围广、数量大,各局应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并广泛深入的开展宣传工作,并精心细致地做好对纳税人的解释和开导工作。
(四)各局要督促本辖区内的国标税控代理服务商,做好国标机具的销售和安装服务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附件:1.______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资格审核(行政许可)确认表
2.申购发票种类与提交资质证明对照表
二ОО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