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2007年11月1日起,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的纳税人,其非国标机具使用期已满五年的,应重新办理购置国标机具的相关事宜。
三、 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一)针对纳税人更换国标税控收款机办理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行政审批事项时,涉及提交《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关情形明确如下:
1.对于2004年7月1日前已经税务机关核准领购发票的纳税人,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法〔2004〕327号)文件规定,2004年7月1日前取得的发票领购资格继续有效。由于无法提供《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可填写《______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资格审核(行政许可)确认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替代《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2.对于2004年7月1日后已取得发票领购资格审核许可的纳税人,在办理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行政审批手续提供材料时,应按照《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73号)文件规定提交《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3.对于自2004年7月1日后已取得发票领购资格审核许可但丢失《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的纳税人,应填写《______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资格审核(行政许可)确认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替代《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由于发票领购资格审核行政许可程序的简化,结合发票管理工作要求,纳税人须在申请领购发票时,提交相应资质证明材料,即申请人按照京地税票〔2007〕273号文件规定,在提交申请(变更)材料的同时,仍需提交申请使用全国统一发票的资质证明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受理人员需认真核对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正确。对资质证明不符或不齐全的,应当场或者在1日内制作《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
对于申请人不能按照《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提交补正材料或补正不齐全的,受理人员应在《行政审批项目流程表》中填写意见后,连同有关资料一起交决定部门,由决定部门直接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四、 发票及税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