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7号――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0日)修改*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文件附件1.《______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资格审核(行政许可)确认表》”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逐步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7〕37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非国家标准税控收款机的批复》(国税函〔2007〕966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对于本市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凡是在2007年7月31日以前购置使用的非国标税控装置(以下简称“非国标机具”),将采取使用期满自然淘汰的方式,重新购置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以下简称“国标机具”)并使用国标税控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 更换范围
(一)纳税人自2002年8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期间购置使用的非国标机具,以购买之日算起,凡已满五年的,均应按规定重新购置国标机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于纳税人购置使用的非国标机具,使用期已满五年的,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为其办理新的使用授权,同时也不再提供非国标税控发票。
二、 更换时间安排
为了保证更换工作平稳有序,采取按区域分步骤的方式进行。
(一)自2007年10月1日起,门头沟区、通州区、顺义区、密云县、怀柔区、平谷区、大兴区、房山区、昌平区、延庆县以及燕山、西站、开发区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其非国标机具使用期满五年的,应重新办理购置国标机具的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