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长政发〔2007〕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我县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7〕7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取得力措施,保证按时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政府行为,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指令性分配是一项基本的安置原则。今年的安置工作,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计划外用人与指令性分配”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要按照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指标完成安置任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任何行业都不得自行决定本行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也不允许只接收本系统的退役士兵或只接收不安置,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如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完成所承担的安置任务,可实行安置任务的有偿转移,即每少接收1名退役士兵交纳有偿转移金4万元,用于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实行有区别的安置政策。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确保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及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士兵、伤残士兵和赴西藏兵员优先安置。退役士兵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或逾期3个月不报到的,取消安置资格。
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退役士兵安置后,各接收单位要尽早安排上岗,尤其是今年国家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对被评为“全国双拥模范县”的县(市)要进行检查验收,重新评定,其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硬性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因此,责任重大,不容忽视。对暂时上不了岗的,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务院〔2005〕23号)规定,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直至上岗工作。所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都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军人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确保退役士兵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得到接续。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缴费年限按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