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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城镇规划区内户外牌匾、广告,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按指定地点、形式、规格设置。牌匾使用朝、汉两种文字。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搞好庭院绿化、保护旅游景点及各类树木花草的义务。不得随意占用城镇绿池,损坏景点设施、花草树木。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砍伐城镇树木,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建设工程结束后,必须将绿化树木、绿地恢复。
  第十七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划分的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保障房屋四周排水设施完好、畅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禁止在公共设施、园林绿地、街道上屠宰禽畜;除在指定地点外,不得在户外设摊经营。长白镇规划区内禁止散养家禽、家畜,不得在居民区内饲养污染周围环境的禽畜。
  第十八条 城镇规划区内环境卫生坚持专业管理、区域负责的原则,镇容环境卫生管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有关规定交纳环境卫生管理费。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改正;严重违反城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二)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要限期纠正清除或没收,造成损失的要按价赔偿,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上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违章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没收,并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 违反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乱张贴、喷涂户外广告,每处按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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