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用地上进行建设,不得以任何理由压占道路红线。因工程建设确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使用期满或者确需提前拆除的,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临时建设为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九条 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街区和地段,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城镇规划确定,严格控制零星插建。
工程建设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将道路、给供排水、供电、供热、消防、通信、广播电视、绿化、镇容和环卫设施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并建成。
第十条 任何单位的供热建设及改造,必须服从我县城镇总体规划,不得自行选址建设。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居民区内道路两侧土地、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原建筑物结构,如扒设门窗,封包阳台,改变门窗原貌等行为。
禁止占用公共场地、绿地和预留地,不得污染和影响周围环境。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或损坏城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确需占用道路或者因新建、改建管线挖掘道路,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镇规划区内擅自修建棚厦、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禁止在铺装路面上搅拌水泥、沙浆等有损道路设施的各种行为。
机动车、畜力车不得在铺装的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履带车不得在铺装的道路上行驶和停放。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镇供电、照明、通信、广播电视、地上地下管线、市政、环卫、交通等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拆除、随意搭接或者安装其他设备;不得向排水管线内倾倒易燃、易爆、易堵物品。
因建设需接通城镇供排水设施和变更排水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杂土和废弃物,必须随时清运到指定点,同时,在运输过程中不得将其抛、洒、滴、漏到道路上,否则停止施工。施工结束后,必须清理好场地,同时在施工期间,因占道需要缴纳占道费的,应当及时缴纳,否则不予验收。商业性摊点因占道需缴纳占道费的要按规定缴纳,否则将按违章占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