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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7〕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镇管理,进一步改善城镇面貌,根据《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建设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城市绿化办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吉林省《城市规划办法》、《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管理是指在我县行政建制镇规划区内,对城镇规划、城镇建设、镇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风景名胜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开发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条 长白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注意保持城镇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体现民俗风格。
  第七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或者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铺设等各类工程建设,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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