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居民自治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
第六条 县建设局是全县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住宅小区管理的具体政策和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标准、管理规定,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查和人员培训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的职责划分如下:
(一)住宅小区内共用道路和排水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属于城市道路和公共排水设施的,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新建住宅小区内的绿化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的养护、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三)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道路,住宅楼周围及绿地、楼道等公共环境的清扫保洁,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没有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的住宅小区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管理,并按有关规定收取城市卫生费。
(四)生活垃圾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收集到指定地点;清运工作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五)住宅小区内共用的厕所、化粪池、窨井、垃圾点等环境卫生管理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厕所、化粪池的清掏、清运工作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第八条 住宅小区供水(二次供水)、供电、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本着谁收费、谁服务、谁管理的原则,责任划分如下:
(一)供水设施:进户管道第一阀门及阀门以内部分由业主负责,其余以外部分由城市供水部门负责。
(二)排水设施:住宅区建设红线范围内的排水管道及窨井(不含市政管线)由业主负责,以外的由市政部门负责。
(三)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
(四)供电设施:以单元内用户电表为分界点,电表以内的由业主负责,电表以外的供电设施(包括用户电表)的维修管理由供电部门负责。
(五)通信设施:由通信部门负责。
(六)有线电视设施:由有线电视部门负责。
由业主负责维修养护的,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相关部门实施有偿维修养护。
相关部门需要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应当依法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并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一定的委托服务费用。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管理。
(一)在住宅楼下开办餐饮、洗浴、娱乐、放像、歌舞厅等服务场所的,必须经物业、环保、消防、公安、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并按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