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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7﹞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住宅小区和单体住宅楼的物业管理,明确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护,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3号令)、《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白山政发〔2006〕6号)和《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发〔2006〕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按城市规划建设,以住宅房屋为主,具有相应配套公用设施、安全设施和公共场地的居民生活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的各类房屋、公用配套设施及住宅小区使用范围内的公共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约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住宅小区内房屋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整治,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旧住宅小区应先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管理企业,制定出小区配套整治的具体方案,提交业主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资金筹集办法可由业主大会确定,待小区配套设施完善后实施物业管理。
  不成型小区、公用设施不齐全的单体住宅楼,应当依照“业主自治加物业管理”的原则,可由居民成立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也可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住户要求,开展单项服务。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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