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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
  (一)县民政部门救助的社会特困家庭;
  (二)具有长白镇户口并居住五年以上的低保无房户;
  (三)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家庭。

第二章 资金与实物配租的来源和管理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以县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即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缴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后的余额部分,用作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5%的资金;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由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买、建设、维修、管理、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房屋来源:
  (一)政府出资兴建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购买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以收购旧房为主,不得集中建设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应当面向无房特困户和无房低收入家庭。

第三章 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九条 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规定向县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县房产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在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对符合条件的,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申请人居住地的社区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保在册,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五)已登记的申请人,县房产管理局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并将配租情况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对符合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人,由县房产管理局审核批准,并按季度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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