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7〕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县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0号令)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吉林省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19号)、《
白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白山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辖区内的城镇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建设局为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县廉租住房保障日常工作。具体职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廉租住房的有关政策和管理措施;
(二)组织、指导、协调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设、入住审批,并就有关事项定期向社会公告;
(四)编制廉租住房资金(基金)年度使用计划;
(五)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六)为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支付租金补贴;
(七) 监控最低收入家庭收入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租赁关系。
第四条 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县廉租住房的组织建设和审批工作,财政、民政、规划、税务、价格、土地和各社区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