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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的通知
(长政发[2007]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切实提高统计工作的基础水平和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作用,根据《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的意见》(白山政发﹝2007﹞19号),现就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统计体制管理改革
  统计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重要基础,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统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改革后统计工作的意义,高度重视在决策管理中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重视和支持统计工作。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经常过问统计工作,定期就重大统计调查活动开展调研,帮助解决好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全面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全面做好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统计监测服务工作
  积极支持和大力推进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在遵循实事求是原则的前提下,不断拓宽统计服务领域。县统计局作为全县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牵头和协调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的评估、监督和引导作用,加强对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认真审核资料,严把数据质量关,确保考核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涉及的相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考核评价所需资料,密切配合统计部门共同搞好考核评价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三、理顺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与部门统计的关系,实现统计数据资源共享和完整统一
  县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县统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机构,是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要进一步强化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全县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职能,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县内企事业组织的统计工作。部门统计是国家统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切实担负起对本系统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自觉接受县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协调,坚决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统计方法,任何部门和单位的领导都不得自行修改或要求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各部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资料的同时,有义务及时、如实向县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对口报送。各乡镇、各部门使用有关经济总量指标和主要专业统计指标数据,必须以统计部门评估后的数据为准。各部门及新闻媒体如须公布统计部门未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时,必须征得县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同意。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数据,需由县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对外提供,避免数出多门和指标、口径紊乱现象的发生,以便更好地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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