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的源头控制
一是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通过媒体和简报等多种形式,经常不断地宣传拆违政策,宣传拆违行动,宣传拆违效果,及时公布各级各单位的拆违进度、工作成效,以及检查考核结果,努力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
二是制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第一,坚持先拆违后拆迁。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符合用地条件占用集体土地建房,或违法建设后转让他人的;对2005年拆违活动开展后顶风抢建的违法建筑,一律实行无偿拆除。第二,进一步明确拆迁区域的存量无证房屋补偿标准。在审查其建设主体、用地情况、建设年代后,对照政策,制定相应的标准。具体为:对1990年以前建设的房屋,以及1999年底以前原属村镇规划管理范围,已领取一书一证的,可不作为违法建筑处理;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因家庭居住需要,在1990年至2001年期间建设的,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个人建房相关规定的,经查处后,可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相关手续,拆迁时依法补偿安置;对1990年至2001年期间建设的违法建筑,在拆迁时可视情,按其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并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但不予安置;对2001年至2005年6月9日全市拆违通告发布期间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但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给予150元-250元/平方米的奖励。第三,在拆迁安置政策中确定人均回迁安置指标。实行人均35平方米建筑面积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房屋有效证、照建筑面积人均超过35平方米,按35平方米/人进行安置。安置后,有效证、照剩余的建筑面积,按其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三是加快居民点建设。按照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原则,依据个人建房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农民自建房,依法及时给予审批;对一、二级控制区要认真搜集各街道社区的基础资料,充分征求群众意见,选择安置点,明确建设主体、资金来源、建设方式,加快推进农民居住小区和居民点建设,切实解决农民住房问题。
四是加强对拆迁废旧材料的管理。拆迁房屋的拆除要一律采用机械作业,避免产生大量的废旧建材。要逐步设立专门市场,实行规范化管理,防止废旧建材就地销售或随意外运。废旧建筑材料的运输,要按交警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车型运至专业市场。
(四)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
违法建筑发生在基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也要依靠基层,必须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居巢区、市经济开发区要进一步强化街道、社区(村)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把拆违工作实绩作为干部考察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加强对街道规划办、社区(村)规划专管员的考核和管理,加强对他们的业务培训和指导。要以社区(村)为基本单位,建立和落实社区(村)为主的工作机制,将社区(村)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奖惩与本辖区拆违控违情况挂钩,进一步调动社区(村)干部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基层干部在拆违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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