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牲畜口蹄疫、禽流感所需疫苗经费按照财政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猪瘟、鸡新城疫、狂犬病、羊痘、鸭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所需的疫苗经费,市财政承担50%,区、县(市)财政承担50%。
5、加强疫情监测和疫苗生产供应。要严格疫情监测与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的发展趋势。完善疫情报告和核查制度,确保不漏掉一起疫情。要把种猪和母猪作为免疫重点,组织好疫苗的调拨,优先保证疫情较重地区的疫苗供应。要加强对疫苗生产、供应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使用安全。
(三)确保猪肉市场供给和价格稳定
1、做好主要副食品供应工作。完善稳定猪肉市场供应的应急预案,切实加强调运、调节工作,保障猪肉供应不断档、不脱销,确保全市猪肉日均上市量1800头上,节日供应日均上市量不低于2000头。同时要抓好牛羊肉以及生产周期短、替代性强的禽肉和禽蛋等副食品生产,满足市场需要。加强与猪肉主销区衔接合作,拓宽生猪销售渠道,健全应急调动机制,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畅通生猪及其产品市场流通格局。支持和鼓励开设直销门店,减少流通环节,促进猪肉冷链物流的发展,引导居民食用冷鲜(冻)猪肉,科学消费。
2、稳定肉品价格。实行批零价差率控制,努力将市场猪肉零售价格控制在一定范围。适当增加对市场的冻肉投放,鼓励学校、医院、企业等集体伙食单位采购冰冻猪肉及副产品,鼓励集贸市场猪肉零售商经营冻肉。适时启动市级肉食储备商品(计活体生猪2.6万头,冻肉300吨),确保节日市场供应,并申报省级储备商品支持。
3、完善猪肉储备体系。建立健全猪肉储备制度和企业代储政策,建设和改造一批猪肉储备设施,制定和完善相关“企业代储政策”,鼓励有关企业开展猪肉储备业务。完善市级储备制度,建立县(市、区)储备制度,确保市场应急供应和市场稳定。
4、加强猪肉及其制品的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进一步落实各项监管措施,严防注水肉、病死猪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生猪肉品进入市场,严厉惩处违法经营、哄抬价格和囤积居奇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对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清理整顿生猪屠宰、销售过程中的各项收费,取缔非法收费,减轻经营企业(户)的不合理负担。
二、全力扶持粮油、蔬菜生产发展,保证供给
(一)加快推进粮食产业化进程。
1、着力建设优质粮生产基地。以粮食产业化经营企业为主体,以“企业+中介组织+基地+农户”为主要经营模式,建设布局合理、专用、优质、稳定的粮源生产基地。每个县(市)要结合全市优质稻基地建设,主推2-3个优质稻品种,推进粮食种植优质化、区域化、规模化。积极培育粮食产业化中介组织,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联结市场、企业与广大农户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