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校外体育锻炼活动。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应把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作为其重要职能。
(十五)宣传部门和所属媒体要努力营造重视青少年体育的舆论环境,大力宣传和普及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和健康观,加大对群众性学生体育活动的宣传报道,形成鼓励青少年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社会氛围。
(十六)切实加强学校体育的安全保障。学校要对体育教师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对学生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加强体育场馆、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完善学校体育和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完善安全措施。所有学校都要建立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要加强体育科学研究,积极开发适应青少年特点的锻炼项目和健身方法,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为青少年体育锻炼提供科学指导。
五、建立和完善青少年体育工作评价和奖惩制度
(一)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报告书制度和评价制度,测试报告主要作为中小学成长记录或中小学生素质报告书的重要内容,测试结果要列入学生档案,对获得优秀等级的学生,颁发“阳光体育运动”奖章,并作为学生毕业、升学的重要依据。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公告制度,每年定期公布所辖学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情况和测试结果,并按要求按时完成数据上报国家数据库工作,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要组织新生进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形成新生入学体质健康测试制度。
(三)改革和完善中小学生毕业、升学体育考试考核制度,按照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体育考试内容和形式的改革。在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中,要将学生的体育课成绩、体质健康状况和参与体育活动的表现作为评价内容;小学生的体育教学及课余活动纳入考核考评内容,各区、县(市)必须实施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体育考试成绩要按比例记入中考成绩总分。根据教育部的要求,积极推进在高中毕业会考中增加体育考试的做法,将体育考试成绩作为高校录取新生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坚持体育考试成绩不及格不予毕业制度。
(四)要明确学校校长和教师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责任,并将其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学校校长作为学校体育工作和学生体质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领导,认真解决学校体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体育教师要负责监督班级落实国家规定的体育课程要求,防止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时间被挤占或挪用,并积极组织学生参加体育活动;要关注每一位学生的体育爱好和健康需求,及时向学校、年级组、班级和家长反馈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保护与帮助。
(五)建立学校体育工作评价与奖励制度,各区、县(市)政府必须要把学校体育工作纳入对教育、体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考核的管理目标中。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强化体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在综合督导评估体系中,要加大学校体育工作的督导检查比重,对成绩突出的区、县(市)、部门、学校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下降的地区和学校,实行合格性评估和评优评先一票否决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