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体育教师的基本工作量为:高中10-12课时/周,初中12-14课时/周,小学14-16课时/周。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体育竞赛都应计算工作量。
(七)体育课的排课必须统筹安排,要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发展,有利于充分利用现有体育设施、场地、器材,做到尽量分散。
(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体育教师工作的考核和管理,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社会团体都不得随意抽调体育教师担任其他社会工作,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进行。
(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体育教师职后继续教育制度,将体育教师的培训纳入教师整体培训工作计划;对中小学兼职体育教师实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十)市、区、县(市)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青少年体育的政策保障措施,加大投入力度,为开展“阳光体育运动”提供器材、器械支持,同时制定扶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体育器材配备倾斜政策,切实加大对学校食堂、饮用水设施、厕所、体育场地的改造力度。
(十一)加强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加强学校体育设施特别是体育场地建设。体育部门要把青少年体育作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基础和重点,要有效整合体育资源,充分发挥体育资源优势,为青少年体育活动创造条件。学校的体育场馆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广大学生和社区居民开放,任何学校不得将体育场馆租借给个人或单位。实施“全民体育健身工程”,要与农村中小学体育设施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以此改善农村学校条件,同时体育设施向广大村民开放,充分提高体育资源的利用效率。
(十二)要认真执行《中小学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和《中小学卫生设施器材配备目录》,在“十一五”期间配齐体育卫生设施与器材。同时学校要因地制宜开发和利用各种体育资源、加强与体育部门和其他公共服务部门的合作,促进更多的公共体育机构和设施向学生和学校优惠开放,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满足学生开展体育活动的需要。
(十三)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卫生监督与指导,为学校提供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定期对学校的食品卫生、饮用水、传染病防治等开展监督监测,依法进行免疫预防接种。各级各类学校要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配备校医或专(兼)职保健医生,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开展学校卫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