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对学生课余体育训练、竞赛活动的指导和支持。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学校体育竞赛制度。要把面向全体学生的群众体育活动与提高课余体育训练水平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更加广泛的群体竞赛活动形式夯实课余体育训练基础,并通过课余体育训练、竞赛活动带动和促进学生群体活动,激发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热情。对传统项目学校的评估,必须将学校开展群体活动和形成体育特色的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评估体系。
(九)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制定一系列关于优秀学生运动员的招生、学习与学籍管理、训练与比赛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逐步完善大、中、小学优秀体育人才相衔接的“一条龙”选拔、训练机制。教育部门与体育部门要加强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开创体教结合的新路子。
(十)确保青少年学生休息与睡眠时间,加强对卫生、保健、营养等方面的指导。制定并落实科学规范的学生作息制度,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10小时,初中学生9小时,高中学生8小时。学校应积极开展疾病预防、科学营养、卫生安全、禁毒控烟等青少年健康教育,并保证必要的健康教育时间。
四、采取有效手段,完善青少年体育工作保障机制
(一)各级要把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党委、政府领导下,教育、体育、卫生部门、共青团组织等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青少年体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指导、协调财政、人事、教育、体育、卫生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切实解决青少年体育发展过程中的人、财、物等问题。
(三)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必须要建立健全学校体育管理体系,区、县(市)教育局、文体局应设立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学校要建立校长为首的体育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组织领导开展学校体育工作。
(四)要高度重视体育教师队伍建设。各级教育部门要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体育课时大幅度增加,课外活动和课余训练广泛开展的需要,重新核定体育教师的编制数额,力求建立一支数量足够、质量合格、相对稳定的体育教师队伍。除村办小学以外的其他各类学校原则上按5-6个班配备一名专职体育教师的比例配齐体育教师,学生达1200人以上的学校,应配备运动场和器材设备专职管理人员。
(五)体育教师的工作量计算、职称评聘、工资待遇、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体育教师(包括每周任8节课以上的兼职体育教师)要配备专用的工作服装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