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有的工作基础
1、建立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立了由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负责和县(市)有关部门兼管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基本建立了一支专群结合的地震工作队伍,实行省地震局与长沙市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体制和计划投入体制。
2、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完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湖南省防震减灾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市政府于2002年8月颁布《
长沙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6号令),并建立了防震减灾执法队伍,使防震减灾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
3、地震监测能力明显提高。建立由测震、地形变和地下流体三大学科组成的地震监测技术系统。经过国家和省“十五”重点项目建设,地震监测环境和工作条件得以改善,地震监测仪器数字化改造及地震监测系统集成建设顺利完成,使地震监测能力有了较大幅度提高。
4、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在规划踏勘、初步设计审查和基本建设联合审批阶段进行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逐步规范化。
5、成立地震应急指挥机构。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长沙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逐步建立我市地震应急体系。
(三)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与同类城市相比,我市地震监测、震灾预防、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还不完善,防震减灾综合能力还处于较低水平,与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工作标准和人民群众对防震减灾工作的实际要求不相适应。
1、防震减灾意识淡薄。公众防震减灾意识淡薄,防震减灾事业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支持,防震减灾投入不足,影响防震减灾事业的快速发展。
2、地震工作机构不健全。我市区、县(市)还没有建立地震工作机构,县(市)防震减灾工作是由有关部门兼管,区、县(市)防震减灾工作尚未全面开展。
3、地震监测台网未建立。我市三县一市都没有建立地震监测台站,市级地震监测台网未形成,不能满足地震前兆信息获取的需要。
4、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有待加强。有一些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建设工程没有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些城镇建设工程没有进行抗震设防审批,也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存在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