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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请示报告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对本办法规定的报告事项,产权代表应当在本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会议做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市属企业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会议的议题应在送达产权代表同时,由市属企业产权代表报送市国资委。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根据有关监管规定,在信息公告的同时报送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 产权代表请示报告由首席产权代表负责上报。首席产权代表必须就请示报告事项征求企业其他产权代表的意见,并在请示报告中予以充分表述;对请示报告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他产权代表可以单独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二条 产权代表对请示事项必须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附送与可行性研究论证有关的必要资料,保证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对报告事项亦应附送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产权代表上报的请示事项,市国资委认为报送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要求产权代表予以补齐。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产权代表上报的符合要求的请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核准。因特别重大事项需上报市政府或特殊情况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核准的,经市政府批准或市国资委研定,可以适当延期答复,但延期情况应及时通知产权代表。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核准又未延期的,视为同意所报意见。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建立产权代表报告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因泄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每年对产权代表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市国资委的内部审计机构定期进行事中、事后审计监督。
  产权代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扣减年薪、市属国有企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分,或通过法定程序降职、免职或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
  (一)对应请示报告事项未按规定请示报告的。
  (二)不按照市国资委核准意见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充分、完整地表达意见,行使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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